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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考核是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为发挥课程考核的评价、检查、激励、创新功能,加强课程考核管理,规范课程考核行为,严肃课程考核纪律,维护课程考核秩序,提高课程考核管理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21 号)和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课程考核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各类见习、实验(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按相应的规范进行考核。

第三条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学院负责所属课程考核工作的安排和实施。相关部门应按照学校的要求,密切配合,营造公平、公正、严肃、整洁、安静的考试环境和氛围。对违纪违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章 考试资格

第四条 凡正常参加课堂教学活动,并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在籍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考核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成绩、学分归入学生本人档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一学期内不交作业数达总次数五分之一及以上者;不论何种原因缺课达总课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实验(训)考核不及格者。

第五条 参加免修、缓考、重修、缓重修的学生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方能取得参加相应考试资格,未经批准擅自参加考核者成绩不予认可。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试,是一种严格、标准的知识水平评价方法,要求考生在规定的场所、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规定的作业任务,以评价其课程学习效果。考查是可灵活选择考核方式和方法,完成所要求的作业任务。教师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核形式组织考核,期末考试的课程一般为三至五门。教师要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内容和教学要求,选用恰当的考核方法,鼓励教师进行课程考核方法的改革。

第四章 考试日程

第七条每学期末安排一至二周复习考试,教务处根据课程教学结束情况和课程的份量难易程度安排考试间隔时间,考试时间、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师要做好辅导答疑工作,但不得出复习题,不准摘录或暗示考试范围。

第八条提前结束课程在课程结束后两周内由教研室自行安排考试时间,报教务处备案,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完成考试工作。大面积提前结束的考试课程及毕业实习、教学实习前的考试仍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九条 教务处在期末考试前四周网上公布《期末考试日程安排》。经教务处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地点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擅自变动。

第五章考试的命题

第十条命题。命题内容和范围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每套试题满分一般为100分。试题题意应清晰明确,文字应准确简练,提供的必要数据和资料应准确。试题叙述应避免学术上尚存争议的问题,避免出怪题、偏题。试题覆盖面、份量和难易程度应适当,要能区分不同水平的学生。核心主干课程应使用题库(或卷库)。非任课教师命题需同时出具题量、难度基本相同的A、B两套试题,每套试题必须留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由教务处抽取一套用于课程结束考试,另一套用于缓考、补考。同一门课程本次考题与上次考题以及A、B两套考题的题目重复率一般不得超过10%。教研室主任和学院领导必须对试卷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避免发生内容和文字上的疏漏。

第六章试卷印制与保管

第十一条制卷申请。印制考试试卷需课程负责人或命题人填写“考试制卷申请单”,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院长批准,于每学期第10周送教务处教务处印制。使用题库/卷库需在申请单上注明“本次考试使用题库/卷库”;使用非任课教师命题需附审核合格的A、B两套试卷及答案(含文字稿及磁盘各一份);考查课程、期中考试和测验等试卷印制时在教务处填写“考查制卷申请单”。凡不符合要求的试卷一律不予印制。

第十二条试卷印制。教务处负责全日制本专科考试、考查试卷的印制、分袋,并提供装订的统一答题纸,超过3张纸的试卷负责配页装订。

第十三条试卷领取。教研室于考试前1天到教务处领取印制好的试卷,领取试卷时应检查是否漏印或短缺,并由领卷人在制卷工作单上签字。试卷密封后方可领取。

第十四条试卷保管。试题在使用前均为密件,命题、审题、印制、运送、保管等接触试卷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试卷保密规定,违者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七章监考与巡考

第十五条 监考。每个考场均应安排足够的监考人员,考生在40人以下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40~80人的考场应有3人监考;80~120人的考场应有4人及以上监考。监考人员一般应由教师和管理人员担任,本专科学生不得担任监考。学期结束考试监考人员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落实,学生所在学院配合,并由监考人员所在学院通知监考人员,明确监考任务。排定的监考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监考时,应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同意后,由学院安排其他人员代为监考。监考人员要认真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教师监考职责》。

第十六条巡考。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巡考制度。全日制本专科学期结束考试的校级巡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各学院每天按照本学院承担考试课程量安排巡考,每15个考场至少安排1人,少于15个考场也需至少安排1名巡考。巡考人员要认真执行《南京中医药大学巡考守则》。

第八章考场规则

第十七条 学生应在每科开考前15分钟凭学生证进入考场,并将其置于桌角备查。学生证遗失,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挂失,并申请补办。来不及补办的,必须由院学生办出具相关证明,连同身份证一起作为考试证件。学生开考1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作旷考论处。学生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请假,经批准可以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第十八条 学生进入考场,除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不得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及任何具有贮存或传递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必须按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存放。草稿纸及答题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

第十九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后,监考教师必须提醒学生备好学生证待查,没有学生证或学院出具身份证明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必须按隔列单人单座的要求,重新安排考生的座位。

第二十一条 开考后监考教师应逐个仔细核对学生证。若发现替考,按作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拿到考卷后应先进行检查,如发现试卷有缺页、字句不清或错误时,可举手提问,由监考教师更正。学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解释或提示试题内容。

第二十三条 学生答题一律用兰、黑色钢笔或原珠笔书写,字迹工整、清楚。凡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第二十四条 考试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中途借故离开考场,若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需经监考教师同意并有人陪同。严禁替考、夹带、递纸条、传信息、偷看、抄袭等行为,一经发现,即按考试作弊论处。有暗示、交头接耳行为经监考教师警告后仍不改正者,按作弊论处。

第二十五条 答卷完毕后,应交卷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谈论或妨碍监考教师履行监考职责,不准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论处。

第二十六条 考试时间为二小时,母语为非汉语的境外学生可延长半小时。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违者监考教师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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